近日,备受关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《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DSSAD》通过工信部公开征求意见。
在 左手EDR,右手DSSAD 一文中,法规君曾对 GB 39732-2020《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EDR》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解读。
传统交通事故中,所有碰撞事故都由自然人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追责,而针对自动驾驶车辆,自动驾驶系统在某些情况下会接管车辆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依据现有的EDR法规内容,恐将难以准确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追溯。
于是,汽车“黑匣子”家族的另一个重要成员,DSSAD,闪亮登场,其适用于L3及以上自动驾驶功能和车辆,可以记录车辆自动驾驶期间发生事故时的车辆数据,以支撑责任判定和原因分析,这也是其与EDR最基本的区别。
根据征求意见稿,DSSAD应能记录包括车辆基本信息、车辆动态信息、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、行车环境信息、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等五类数据,并具备数据存储、数据提取、耐撞性、环境适应等性能。
整车企业还应通过开展触发试验、整车碰撞试验、实车道路试验、信息安全试验等测试来证明车辆设计符合法规要求。
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整理如下,供参考:
(以下请横屏查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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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(汽车法规视界):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DSSAD法规动向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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