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 汽车灯光投射法规详解 中,法规君对汽车灯光系列国标修订案中,面向司机的“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”和面向外部车辆行人的“光信号投射功能”,进行了详细解读。
国际法规上,UN R48 06/07/08系列法规最新修订版本,以及R149法规,也都将“驾驶员辅助投影”纳入了管理,其技术要求与国标相比有一定差异。
今天分享UN法规中有关“驾驶员辅助投影”的主要规定,供参考。
投影构成
- 应由图案、符号或两者组合构成,发光颜色应为白色,且不会造成任何分心。
- R48 专门新增了附件 16,列举了可用于驾驶员辅助投影的唯一符号及条件。
注:法规只允许上述列举的闪烁形式,当允许显示/闪烁的相关基本条件不存在时,应不再投影/闪烁。
投影区域
- 不得干扰 UN R125 法规中规定的视野辅助显示信息(详见 驾驶员前方视野中欧法规差异解读之 HUD )
- 投影外缘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平面不得超过1250mm
- 应为垂直-1.2°及以下、水平±25°区域内AFS或远光灯布置的一部分
投影 开启 与关闭
- 应具备手动开启与关闭投影功能
- 发生电气故障时应自动关闭投影
- 雨刷开启且连续运行至少两分钟时不得开启投影
- 车速低于65km/h时只能投影错误方向警告和碰撞风险警告
- 已开启的投影在40km/h以上速度时可以保持开启状态
后记:GB 4599-2024《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》、GB 5920-2024《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》两项国标已正式发布,相较于国标,UN法规列举了可用于驾驶员辅助投影的唯一符号及条件,规定了投影不得干扰 HUD 强制信息显示,以及投影开启与关闭的功能性要求等,这些都是国标所未涉及的内容,出口车型在灯具开发时需要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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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 original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on the WeChat public account (Automotive Regulations Vision):汽车前大灯投影法规解读与比较